法官認定秘密外交非機密 學者:司法過分擴權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1-21 13:12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一日電)台北地院合議庭十九日裁定,總統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案中的六項秘密外交工作,並非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機密。法界學者認為,這是法官忽視「司法抑制」而過分擴權的結果,陳總統應主動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台灣法學會今天上午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行「誰來維護憲法─總統統治行為與司法權的界限」座談會,由政治大學教授顧忠華主持,與會學者包括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施正峰、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助研究員徐永明與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陳耀祥。
施正峰指出,美國對於如何認定國家機密,是交由總統、司法部長與白宮顧問來認定,法官或大法官也都會給予尊重,他認為法官沒有此專業能力,須由總統來判斷。
施正峰表示,國務機要費案中,法官認為六項外交工作並非國家機密,對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不出庭作證,裁定罰款已屬「法官的傲慢」,並侵犯行政權。法院作為將揭露國家決策運作模式,使機密外交曝光,也會讓行政人員有所顧忌。
徐永明認為,「權力機關擴權」(司法、立法)是台灣自政黨輪替後普遍存在的問題,如立法院執意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中央選舉委員會以政黨比例產生委員、檢察官起訴國務機要費案界已引起注目,都是明顯的例子,行政權總是受到侵害的一方,這是台灣民主的新興現象。
他表示,台灣憲政體制此時應該重新釐清秩序,陳總統也應主動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由大法官居中管制,台灣憲政體制會較為成熟,各個權力機關也能了解自己的範圍。
陳耀祥指出,權力機關在威權體制解體後各自擴權,是民主轉型的一種現象,但台灣法學教育對憲法層次薄弱,許多法官、檢察官對憲法都不甚清楚,國務機要費案的法官也是因此忽視「司法抑制」而產生的目前的種種問題。
陳耀祥表示,憲法第五十二條與大法官釋字第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提及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只是程序上暫停追訴;另外,憲法增修條文提到總統有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決定權,其中包括國防與兩岸的決定權,法官並沒有注意到這一點。
他說,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三二八號(固有疆域案)與四一九號(連戰是否得兼任副總統與行政院長案)都注意到政治與法律的界線,認定兩案是政治問題,司法不宜介入,國務機要費的法官在審判中不但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根本是與檢方聯合對抗辯方,沒有站在公正第三者的角色。
2007年1月2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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